打擊網絡謠言 清朗網絡空間--三山派出所深入轄區開展打擊整改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來源:szwhjy.com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03日
不信謠/不傳謠
嚴厲打擊網絡謠言
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為深入推進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進一步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對網絡謠言的辨別力和抵制力,降低網絡謠言給群眾生活帶來的不良影響,3月25日,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依托“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在施林春所長的組織下開展了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活動中,民警通過發放宣傳單、宣講典型案例、懸掛橫幅等方式,面對面向學生講解網絡謠言的特點、如何辨別網絡謠言,提醒廣大學生從自身做起,不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不編造虛假信息,不信謠、不傳謠,堅決抵制網絡暴力,及時舉報網絡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一步,三山派出所將持續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網絡謠言,遵法守法,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網絡環境。
三山派出所提醒
面對形形色色的網絡謠言,請大家自覺做到以下三點:
1.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道德,文明、綠色上網,不制造謠言。
2.要增強社會責任感,樹立科學意識,做到不信謠、不傳謠。
3.凡事多換位思考,自覺增強辨別謠言、抵制謠言的能力。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嚴厲打擊網絡謠言
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活動中,民警通過發放宣傳單、宣講典型案例、懸掛橫幅等方式,面對面向學生講解網絡謠言的特點、如何辨別網絡謠言,提醒廣大學生從自身做起,不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不編造虛假信息,不信謠、不傳謠,堅決抵制網絡暴力,及時舉報網絡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一步,三山派出所將持續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網絡謠言,遵法守法,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網絡環境。
面對形形色色的網絡謠言,請大家自覺做到以下三點:
1.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道德,文明、綠色上網,不制造謠言。
2.要增強社會責任感,樹立科學意識,做到不信謠、不傳謠。
3.凡事多換位思考,自覺增強辨別謠言、抵制謠言的能力。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